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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介绍

时间:2021-08-11 10:05:20  浏览:2732次

标点符号的定义: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语句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注:数学符号、货币符号、校勘符号、辞书符号、注音符号等特殊领域的专门符号不属于标点符号。

标点符号的种类:包括点号和标号。

点号的作用是点断,主要表示停顿和语气。分为句末点号和句内点号。句末点号:用于句末的点号,表示句末停顿和句子的语气。包括句号、问号、叹号。句内点号:用于句内的点号,表示句内各种不同性质的停顿。包括逗号、顿号、分号、冒号。

标号的作用是标明,主要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包括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专名号、分隔号。

GB-T 15834-2011 标点符号用法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是对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的现行的国家标准。

数字形式的选用应注意的规范

选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在使用数字进行计量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或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在使用数字进行编号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选用汉字数字的情况: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数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等,应采用汉字数字;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含“几”的概数,应采用汉字数字;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形式的词语,应采用汉字数字。

选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均可情况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要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两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

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

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原则来选择数字的书写形式。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财务文件中可同时采用汉字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

数字形式的使用应注意零”和“〇”的用法规范: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〇”。

GB-T 15835-2011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于2011年7月29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实施,是对1995年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的现行的国家标准。

汉语拼音方案:给汉字注音和拼写普通话语音的方案,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方案采用拉丁字母,并用附加符号表示声调,是帮助学习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工具。

汉语拼音正词法指汉语拼音的拼写规范及其书写格式的准则,是在《汉语拼音方案》确定的音节拼写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的词的拼写规则。以词为拼写单位,并适当考虑语音、语义等因素,并兼顾词的拼写长度,是按语法词类分节规定分词连写规则。

GB-T 16159-2012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2012年10月1日实施,是对1996年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的现行的国家标准。

GB-T 28039-2011 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于2011年10月31日发布,2012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中国人名的规则。包括汉语人名的拼写规则和少数民族语人名的拼写规则。为了满足应用需要,同时给出了一些特殊场合的变通处理办法。本标准适用于文化教育、编辑出版、中文信息处理及其他方面的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

以上四个国家标准都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通用规范汉字表》历经10年研制完成,是对50余年来汉字规范整合优化后的最新成果,并由国务院于2013年6月5日发文公布。是《》的配套规范,是现代记录汉语的通用规范字集,体现着现代、字级和字形等方面的规范。

《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

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满足信息时代语言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通用规范汉字表》。

二、本表收字8105个,分为三级:一级字表为常用字集,收字3500个,主要满足基础教育和文化普及的基本用字需要。二级字表收字3000个,使用度仅次于一级字。一、二级字表合计6500字,主要满足出版印刷、辞书编纂和信息处理等方面的一般用字需要。三级字表收字1605个,是姓氏人名、地名、科学技术术语和中小学语文教材文言文用字中未进入一、二字表的较通用的字,主要满足信息化时代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门领域的用字需要。

三、本表在整合《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年)、《简化字总表》(1986年)、《现代汉语常用字表》(1988年)、《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的基础上制定。一、二级字表通过语料库统计和人工干预方法,主要依据字的使用度进行定量、收字和分级。三级字表主要通过向有关部门和群众征集用字的方法,收录音义俱全且有一定使用度的字。

四、本表一、二级字表的研制,主要使用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现代汉语平衡语料库(收录1919—2002年人文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综合类等三大类的55个学科门类的语料,9100万字符)、现代新闻媒体动态流通语料库(收录2001—2002年15种报刊的语料,3.5亿字符)、教育科普综合语料库(收录1951—2003年中小学通用教材及科普读物的语料,518万字符)、儿童文学语料库(收录1949—2007年适合义务教育第一、第二学段的儿童文学的语料,750万字符)、《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新华字典》(第十版),参考了其他语料库和工具书。

五、本表三级字的具体来源是:(1)姓氏人名用字,主要来源于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18省市抽样统计姓氏人名用字、公安部提供的姓氏用字及部分人名用字、群众提供的姓氏人名用字、一些古代姓氏用字和有影响的古代人名用字;(2)地名用字,主要来源于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乡镇以上地名用字、部分村级地名和部分自然实体名称的用字、主要汉语工具书中标明为“地名”的用字;(3)科学技术术语用字,主要来源于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提供的56个门类、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提供的33个门类的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术语用字;(4)中小学语文教材的文言文用字,主要来源于中小学语文教材文言文语料库(收录1949—2008年中小学语文教材中的文言文和普及性文言文的语料库,65万字符)。

六、本表对社会上出现的在《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表》之外的类推简化字进行了严格甄别,仅收录了符合本表收字原则且已在社会语言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闫、????” 等226年个简化字。

七、本表在以往相关规范文件对异体字调整的基础上,又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皙、喆、淼、昇、邨”等45个异体字调整为规范字。

八、本表的字形依据《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确定,字序遵循《GB13000.1字符集汉字字序(笔画序)确定》的规定。

九、为了方便使用,本表后附《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和《<通用规范汉字表>笔画检字表》两个附表。

十、本表可根据语言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必要补充和调整。

国务院文件指出:《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汉字规范。制定和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对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