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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十问答

时间:2020-07-13 14:36:40  浏览:721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十问答   

一、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问:什么是普通话?   

答: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三、问:什么是规范汉字?   

答: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不规范汉字则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经被废除的异体字、 已经被废弃的二简字和乱造的不规范的简体字和错别字。   

四、问:哪些情形下,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 电影、电视剧用语;   

.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等。   

五、问:哪些情形下,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

.公文、公用印章、标牌、广告等用字;

.汉语文出版物、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影视屏幕用字;

.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使用说明用字;

5。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

.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问: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   

答: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七、问:哪些情形下,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答:   

.文物古迹;   

.姓氏中的异体字;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八、问: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文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地名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设施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纳入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标识、说明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卫生、体育、旅游、商业、金融、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负责本部门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九、问:各类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的等级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 师为一级乙等以上;行政管理、教学辅助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   

.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对前款所列人员尚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十、问:社会用字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社会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招牌等,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配放规范汉字标牌。